一、供应商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,禁止参加政府采购。
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(二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(五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(五)所称重大违法记录,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二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
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。
三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。
仅仅是列入“经营异常名录”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。列入“经营异常名录”不是行政处罚,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禁止供应商参加,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。
有民事诉讼并不意味着供应商有重大违法记录,即使是诉讼败诉,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意味着应将该供应商的投标判定为无效,只有当该供应商在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,进而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时,才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无效。
三、企业被列入黑名单,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能参加投标吗?
可以。企业违法被列入黑名单,并不会影响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,因此其他企业可以投标。
四、企业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,能认定公司有“重大违法记录”吗?
不能。政府采购活动中限定的“重大违法记录”指的是企业受到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,企业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,并不意味着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。